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阜宁县

0

到现场次数 

3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912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301437945304000109125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阜宁县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3014379453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阜宁县香港路588号公安局7楼715室(阜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7楼A1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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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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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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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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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审批 1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补正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审批结果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法定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承诺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739065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7324117
办理地点
  • 盐城市阜宁县香港路588号公安局7楼715室(阜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7楼A1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739065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732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