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810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301437877654320118101001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阜宁县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3014378776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阜宁县香港路549号 阜宁县政务中心交通9楼9-1交运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一定营运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备交通物流经营信息化管理能力;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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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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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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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具备交通物流经营信息化管理能力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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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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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货物集散、分拨网络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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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场所以及运输车辆、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和设施等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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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业执照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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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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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1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补正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受理成功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法定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承诺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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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一定营运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备交通物流经营信息化管理能力;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738305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0515-89718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