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服务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25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3748198897Q432202501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阜宁县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南新区香港路549号政务服务大厅四楼D10应急管理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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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
暂无 | 非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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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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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法定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承诺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5-80770079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68589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