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16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35570772835432201416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阜宁县上海路158路政务中心分中心5楼A1人力和社会保障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办理工伤医疗费用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参保职工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②实际产生医疗费用。 办理工伤康复费用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参保职工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工伤康复;③实际产生康复费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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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赔偿明细(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涉及第三方责任的,须提供)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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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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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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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法定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承诺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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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四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7386604、0515-87386619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87386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