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阜宁县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信息 即办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1403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355707728354322014030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阜宁县上海路158路政务中心分中心5楼A1人力和社会保障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内容真实,材料齐全;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告知函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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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加失业保险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法定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承诺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要求到迁入地享受的,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参保人员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以及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本省行政区域迁移户籍或者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地区之间有关协议办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7386202
监督投诉方式 12333
办理地点
  • 阜宁县上海路158路政务中心分中心5楼A1人力和社会保障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7386202
监督投诉
  • 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