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
备注 |
暂无
|
|
2 |
办学场地的场地租赁协议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办学场地的场地租赁协议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十一)办学场地证明。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如有食堂,餐饮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
备注 |
暂无
|
|
3 |
办学场地的餐饮卫生合格证明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办学场地的餐饮卫生合格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卫生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十一)办学场地证明。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如有食堂,餐饮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
备注 |
暂无
|
|
4 |
办学场地的消防合格证明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办学场地的消防合格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住建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十一)办学场地证明。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如有食堂,餐饮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
备注 |
暂无
|
|
5 |
办学场地的房屋质量合格情况(由政府部门核查)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办学场地的房屋质量合格情况(由政府部门核查)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住建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十一)办学场地证明。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如有食堂,餐饮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
备注 |
暂无
|
|
6 |
办学场地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办学场地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住建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十一)办学场地证明。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如有食堂,餐饮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
备注 |
暂无
|
|
7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其他
|
来源渠道说明 |
银行/会计事务所/公正处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十)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备注 |
暂无
|
|
8 |
拟聘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拟聘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财政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九)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备注 |
暂无
|
|
9 |
拟聘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拟聘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教育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九)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备注 |
暂无
|
|
10 |
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教育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八)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
备注 |
暂无
|
|
11 |
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七)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
备注 |
暂无
|
|
12 |
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及教职工党员名单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及教职工党员名单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七)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
备注 |
暂无
|
|
13 |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六)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
备注 |
暂无
|
|
14 |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六)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
备注 |
暂无
|
|
15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
备注 |
暂无
|
|
16 |
联合办学协议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联合办学协议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四)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教育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
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
备注 |
本人到场 |
|
17 |
举办者再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或教学点的补充材料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举办者再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或教学点的补充材料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建部门、会计师事务所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三)举办者再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 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教育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
备注 |
本人到场 |
|
18 |
举办者资质证明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举办者资质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民政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公安部门、会计事务所、国资部门、征信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六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七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2.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 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议。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出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
备注 |
本人到场 |
|
19 |
筹设情况报告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筹设情况报告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备注 |
暂无
|
|
20 |
筹设批准书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筹设批准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教育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备注 |
暂无
|
|
21 |
办学申请报告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办学申请报告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
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1.办学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是否为营利性机构等。"
|
备注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