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3MB0249324T400012001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阜宁县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3MB0249324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阜宁县香港路799号广电大厦1917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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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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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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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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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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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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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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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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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发放《补正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受理成功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出具审核(核查)意见。 | 审核成功 |
3 | 审批 | 0工作日 |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许可的,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 | 审批成功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法定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承诺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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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738107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791629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