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
阜宁县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基本编码 320814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355707728354320814001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3557077283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阜宁县上海路158号; 盐城市阜宁县上海路15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701室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试行)第四条:①举报人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②有明确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主体;③提供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④提供的线索和事实事先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⑤举报所反映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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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盐城市阜宁县上海路158号; 盐城市阜宁县上海路15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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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7386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