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4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30143794530432010904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阜宁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3014379453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南新区香港路549号一楼公安A20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2、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3、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4、大陆居民赴台湾期间,因所持证件逾期、遗失、损毁等情形没有有效证件无法入境;5、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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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二)》、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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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提交外国护照、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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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香港定居类进入许可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经批准后,内地居民凭注销内地户籍和缴销居民身份证的回执,领取出入境通行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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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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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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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批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补正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审批结果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法定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承诺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
收费项目名称 | 1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证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 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 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工作规范》(公境通[2007]2223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后,发现持照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宣布其所持普通护照作废。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739065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7324117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