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阜宁县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基本编码 000809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301437945304000809005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7条规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阜宁县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3014379453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阜宁县香港路588号公安局一楼A1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7条规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本事项不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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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法定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承诺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根据需要决定。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1826032856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7324117
办理地点
  • 阜宁县香港路588号公安局一楼A1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1826032856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732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