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09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30143794530400080900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7条规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阜宁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3014379453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阜宁县香港路588号公安局一楼A1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7条规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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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法定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承诺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根据需要决定。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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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1826032856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7324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