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阜宁县

0

到现场次数 

18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2300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3014379357N4000723007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专家鉴定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阜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3014379357N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阜宁县香港路551号卫生大厦八楼妇幼健康科室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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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户口簿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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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女方身份证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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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病残儿病历及看病记录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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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查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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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市级鉴定书(省级鉴定需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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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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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法定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承诺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审批结果样本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8724529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7212520;通讯地址:阜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香港路551号,邮编22440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791629
办理地点
  • 阜宁县香港路551号卫生大厦八楼妇幼健康科室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724529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7212520;通讯地址:阜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香港路551号,邮编22440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79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