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经营方案文本,包括:经营线路规模、经营模式、组织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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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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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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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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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经营方案文本,包括:经营线路规模、经营模式、组织机构等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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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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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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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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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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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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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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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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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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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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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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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服务规范制度、投诉处理制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统计、档案管理等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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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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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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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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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服务规范制度、投诉处理制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统计、档案管理等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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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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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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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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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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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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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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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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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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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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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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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聘用或者拟聘用管理人员清单,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专业人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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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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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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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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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聘用或者拟聘用管理人员清单,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专业人员清单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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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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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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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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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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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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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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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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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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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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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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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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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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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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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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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企业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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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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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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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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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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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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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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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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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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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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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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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平面图以及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提供使用证明,租赁场地的需要提供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具体面积要求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等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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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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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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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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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企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平面图以及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提供使用证明,租赁场地的需要提供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具体面积要求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等确定并公布)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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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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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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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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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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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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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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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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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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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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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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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型号、类型等级、额定载客人数);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车辆基本情况汇总表、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IC卡刷卡系统设施设备安装核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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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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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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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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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型号、类型等级、额定载客人数);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车辆基本情况汇总表、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IC卡刷卡系统设施设备安装核查证明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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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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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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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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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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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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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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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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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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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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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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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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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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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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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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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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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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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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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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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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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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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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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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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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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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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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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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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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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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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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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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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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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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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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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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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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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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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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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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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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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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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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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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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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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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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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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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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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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暂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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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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