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商业、饮食、交通运输等经营活动许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64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301437853034321064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阜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3014378530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南新区香港路549号行政审批局四楼D8自然资源规划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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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业务暂无材料 |
空白表格 | 暂无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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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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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法定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承诺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许可决定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为游览活动服务的商业、饮食、交通运输等行业和个体摊贩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经营。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738201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7213382 |